各有关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教育科技发展中心有关文件要求,我校现组织2010年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技奖”)和黑龙江省高校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高校科技奖”)的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关于省科技奖
申报省科技奖的项目,应符合《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附件1)和《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附件2)中有关条款的要求,且必须于2009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成果登记,没有登记的项目根据省科技厅要求不能参加2010年省科技奖评审。
(一)省科技奖分为以下类别:
1、最高科学技术奖类;
2、自然科学类;
3、技术发明类;
4、科学技术进步类;
5、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
(二)奖励范围
1、最高科学技术奖类授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1)在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2)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2、自然科学类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公民和组织。
3、技术发明类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等研制中有重要技术发明的公民和组织。
4、科学技术进步类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和组织。
5、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奖授予与我省开展科学技术合作研究、或者研制开发并取得重要科学技术成果和效益的外国人或者组织。
(三)奖励等级
1、最高科学技术奖类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奖不分等级。
2、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科学技术进步类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等级。
(四)授奖限额
1、最高科学技术奖类每年授奖人数不超过2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空缺。
2、自然科学类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
2、技术发明类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7人。
3、科学技术进步类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1人,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9人,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7人。
4、国际科技合作类奖每年授奖数额不超过3人(项)。
注: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和科学技术进步类所谓“授奖人数”为授予获奖证书的人数。
(五)推荐途径
1、教育厅推荐:教育厅从符合条件的省高校科技奖中择优(一般二等奖以上)推荐;对自愿不参加2010年省高校科技奖评审、通过省教育厅直接推荐省科技奖的项目(简称"直报项目")按照省高校科技奖的要求报送材料,由省高校科技奖励委员会审定后提出推荐意见。
2、院士推荐:在我省工作的两院院士,2人以上每年可共同推荐一项或一名与自己专业领域相关的省科技奖候选项目或国际合作类外国候选人。
3、提名人推荐:自然类奖既可由推荐部门推荐,也可由2位以上(含2位)提名人联名推荐。省内部分高等院校的校长、主管科研的副校长,部分科研院所的院所长,我省历年在国家获得自然科学奖的主要完成人为提名人。1位提名人每年只能参与1个与自己专业相同或相近学科自然类奖项的推荐。
注:1、同一项目,不得同时通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推荐部门分别申报。
2、申报省科技奖的项目只能选择一个奖类。
3、同一内容项目已在国家或者省部获得科技奖励的,不得再次申报。
4、软科学项目须经一年以上实践检验是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方可申报。
(六)上报材料
1、《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推荐书》(附件3)
2、附件
附件是由申报项目的各类证明文件及相关佐证材料组成的;要将附件材料按先后次序编号,系统整理,在正文中说明见附“××”,以便查阅。
(1)自然科学类
①公开发表的主要论著复印件。要列出主要论著目录(不超过20篇,写明论著名称、作者、发表或出版年份、发表的刊物名称及卷期页或出版社名称及页码)。复印件要与“科学技术内容”(推荐书第3页)中列的论著目录一致,并要有申报单位、推荐部门已核实原件的证明。
②被他人公开评价、引用、收录的证明原件。证明原件要与“应用推广及论文被引用、采纳的情况”(推荐书第5页)中列的证明文件目录一致。
③其他有效证明。
(2)技术发明类
①发明专利证书及发明权利要求书复印件,或者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省科技厅成果处)指定的查新单位按推荐技术发明类奖项目的要求提供的查新报告。
②发明得到应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
③经过科技成果登记的技术评价证明。
④其他有效证明。
(3)科学技术进步类
A社会公益类项目:①经过科技成果登记的技术评价证明。②公开发表的主要论著复印件。复印件要与“科学技术内容”(推荐书第3页)中列的论著目录一致。或者被他人公开评价、引用、检索、收录的证明原件。证明原件要与“应用推广及论文被引用、采纳的情况”(推荐书第5页)中列的证明文件目录一致。③成果得到应用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证明。④其他有效证明。
B技术开发类项目:①经过科技成果登记的技术评价证明。②成果得到应用的经济效益证明。③其他有效证明。
C重大工程类项目:①经过科技成果登记的技术评价证明。②工程验收证书。③成果得到应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④其他有效证明。
D技术改造类项目:①经过科技成果登记的技术评价证明。②技术改造工程验收证书。③成果得到应用的经济效益。④其他有效证明。
注:技术发明类和科技进步类的经济效益证明必须三章齐全,即法人签章、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要盖全。
(4)其它
①如推荐项目是与人的生命、健康有直接关系的项目(诸如动植物新品种、药品、食品、农药、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要先行通过国家规定的相关审批手续,并将国家、省有关部门出据的证明材料附在附件中。
②附件中要求附加的“经过科技成果登记的技术评价证明”,主要是指经科技成果登记认定的下列各类证书:
A国家,省、部、委、各市(地)科技管理部门和省直有鉴定权的行业厅(局)出具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B专利证书。
C国家、省、部、委下达的有关计划完成后的验收证书。
D国家、省有关部门出具的动植物品种审定证书、新药证书、医疗器械证书、农药证书、新产品证书、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认定等各种行业准入证明文件。
E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新产品性能指标检测报告及与国内外同类产品先进性能指标的比较文件,并附企业标准,生产许可证。
注:对于上报材料如何准备,请务必仔细阅读《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填写说明》(附件4)。
二、关于省高校科技奖
(一)申报条件
申报省高校科技奖的项目,应符合《黑龙江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附件5)及《黑龙江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附件6)中有关条款要求的条件。
(二)具体要求:与省科技奖的相应要求完全相同。
三、省科技奖和省高校科技奖报送材料及其时间要求
请各有关单位的科研秘书于2010年1月11日16:00前将上报材料(双面复印,一式九份,含一份原件,材料中论文可为复印件)、推荐书的电子文档汇总后,报送至科技处成果科(综合办公楼925室),逾期不予受理。
注:1、各单位无申报名额限制。
2、此次申报和推荐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联 系 人:王文波
联系电话:82191659,13936393799
电子邮箱:nefuwwb@nefu.edu.cn
科学技术处
200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