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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校2011届本科毕业生开展学位认证服务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1-06-09 点击数:

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简称教育部学位中心)开展学位认证服务工作,是代表教育部的国家级唯一认证机构,所出具的认证报告为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各级各类用人单位承认的国家级法定报告。为规范学位认证工作,方便我省应届毕业生求职或升学,教育部学位中心决定于2011年继续在我省应届毕业生中开展学位认证服务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证原则

学位认证服务遵循自愿的原则,即学生本人自愿申请,学位是否认证不与学位证书发放挂钩。

二、认证范围

我校2011年7月1日颁发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三、认证程序

学生本人自愿申请,教务处审查,省学位办审核汇总,教育部学位中心认证并出具《学位认证报告》(报告为中文认证报告)。认定工作结束后,教育部学位中心将认证数据加入全国学位认证管理系统,被认定者以适当方式在教育部学位中心网上查询。

四、收费标准

根据《关于黑龙江省应届毕业生开展学位认证服务工作的通知》(黑学位办函[2011]13号)要求,收取100元认证费。

五、有关事宜和要求

1、需要认证的应届毕业生于6月13日、14日向学籍管理科(行政楼512)递交《中国学位证书认证申请表》(见附件),学校汇总后交省学位办,省学位办于6月底将《学位认证报告》和认证费发票返给学校,由学校发给毕业生。

2、如遇特殊情况,应届毕业生最终没有获得学位证书,学校将这些同学的《学位认证报告》交还给省学位办,省学位办将其返给教育部学位中心销毁,教育部学位中心将认证报告信息删除,并退还认证费用。

                                               

教务处

2011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