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部、处、室、校直属单位:
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教育部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教育部转发< 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借情况专项清查的通知>》(教财〔2015〕203号),结合我校房产工作实际,经学校研究,决定实施我校房产出租、出借归口管理。
一、整合多部门出租、出借房产职能,实施房产归口统一管理
出租、出借房产归口管理是财政部、教育部的一项重要要求。整合多部门均有房产出租格局,实施学校房产出租、出借职能归口管理,建立出租、出借清单,出租、出借收入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履行向教育部报备手续,形成健康的房产出租、出借体系。各单位不允许使用或占用学校事业性质的房产自行租赁。凡在本通知发布前,已经签订合同的,该合同到期后房产不得继续出租,并在到期日将出租房产回收交回学校。现正在租赁期的房产将租赁合同原件报资产管理处房产管理科备案,不报的视为无房产出租,产生的后果由各出租单位自行承担。
二、引入房产价值评估机制,完善租赁程序,合理确定租赁价格
按照教育部和我校房产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房产出租、出借必须全面履行以下程序:(1)房产出租、出借前,学校引入具有良好资质的资产价值评估专业机构,做为第三方进行客观的房产价值评估和成本核算;(2)房产管理部门按照评估结论拟定的出租、出借有偿使用价格,出具房产出租、出借可行性报告,报请学校房产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开展租赁洽谈或公开租赁招标;(3)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租赁合同并向学校计划财务处缴纳租金;(4)履行向教育部年度报备程序。
三、做好已出租、出借房产的手续清查工作
学校要求,各单位务必认真清理出租、出借房产的全部材料并做好检查准备工作,打好工作提前量。要对2011年以来自行出租、出借的房产及其档案全面清理,主要内容包括:租赁合同原件、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房产价值评估认证报告书、承租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承租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承租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出租、出借房产明细。相关材料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于2015年9月10日前报至学校资产管理处房产管理科(综合办公楼427室)备案待查,电子版同时发送shifengwei_2008@163.com。
上述通知已于2015年7月31日下发,现进一步明确:
1.各单位(含直属单位、产业单位、场馆中心)出租、出借房产及相关材料务必于2015年9月10日前移交学校房产管理科,不移交的学校予以停水停电并追究个人责任,出现后果自行承担;
2.截止2015年7月31日,各单位一律不允许再自行出租、出借学校房产和签订相关合同,均由学校房产管理部门代表学校负责房产出租、出借管理;
3.上述移交材料要真实、齐全,并附单位出租、出借详细清单(见“学校房产清查工作通知”附表2)。未有出租、出借房产的单位出具报告说明(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联 系 人:石奉伟
联系电话:82190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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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6日